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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公司破产清算 应当走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自己利益破产清算流程

2021年4月6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公司破产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一、清算条件: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的。

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二、清算手续时限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须在主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清算流程

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2、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4、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

6、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8、税务机关办理补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应当走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自己利益破产清算流程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应当走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自己利益--答丁可儿2008-12-15 14:09您好!冒昧请教您一下。我们是一家批发服装面料的纺织贸易公司,在2006年底,把布卖给一家服装厂,在双方交易之前,口头协议,买方应在收到货后五十天以内,付清全部货款人民币56万。但在货交完后,买方没有按期付款,只付了10多万,在我司一再的催付下,买方公司又陆续付了30多万。至今年10月份,还有7万多未付,且以各种理由推托,我司只好向法院提出起诉,在法院判决后,买方又提出上诉,目的在于拖时间。服装厂在今年9月份,以要跟我司核对帐目为由,核对后以公司名义写了一张欠条,但现在,据我们调查所知,他们这家公司原属的资产已于上半年大部分转移出去了,公司只剩下些不值钱的设备。这家公司也正申请破产。就我们了解到的,这家公司欠的不只我们一家,还有另外大大小小十几家,估计欠款有二百多万,很多被欠的公司或个人也都是于9月份跟他们重新核对帐目,欠条也一样是以公司的名义落款重新写的。如果我们胜诉了,也是拿不到钱的,这样的话,我们几家被欠的公司是不是可以联合再告他转移资产的这种行为因为,他跟我们的交易都是在其有资产的情况下做的,然后把资产转移后再申请破产,这是不是一种欺诈行为麻烦您了,谢谢!

你们联合其他债权人告服装产转移财产的做法,没有意义,也行不通。

第一,服装厂转移财产的原因是什么,你们很难掌握证据服装厂转移财产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厂领导将公司财产挪为己用,可能是服装厂在别处购买原材料和机械设备支出了,也可能是服装厂将这些钱还了其他单位的到期债务。这些情况,那笔支出应该,那笔不应该,你们看不到服装厂的账本,很难掌握。

第二,服装厂转移财产和你们的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法院判决服装厂还你们的钱,服装厂因为转移了财产你们应得的钱无法执行,到那时才能说服装厂转移财产和你们有关。在这之前,法院无法认定服装厂转移财产的行为和你们有关,因此,你们不具备原告资格。

服装厂资产转以后在申请破产,不属于欺诈行为,属于妨碍破产清算行为。

你们应当走破产清算程序保护自己利益。

如果被告申请破产或者你们债权人申请服装厂破产。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接管服装厂的财产和账目。

我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你们认为服装厂有转移财产嫌疑,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后,服装厂要把账目交出来。管理人要召集债权人会议。你们的问题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来,由管理人去查这些账目的去向。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律师和会计师,只有他们才能查清。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根据以上规定,服装厂真的有先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行为,由管理人查清后,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法院追回来。

法院把以上财产追回来后,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追回的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用这些财产按比例清偿债务人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

2008-12-15 17:45

学习了,谢谢您!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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