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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

2021年4月6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有哪些

不是所以的企业债券都可以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在发行时不能约定不流通。那么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有哪些呢下面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依法公开发行;

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发行人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对于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规定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下述材料: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内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公司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从上面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债券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公司债券的问题一定要多去了解,这关乎到投资行为,债券的购买也很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更多相关资讯请大家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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