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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的区别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21年4月6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的区别

  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有什么区别证监会24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该条规定重新规定了企业资产募集资金的规定,具体区别表现在旧规定中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而新修订的规定募集资金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新旧企业资产重组的内容


  1、原《适用意见》规定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修订后的规定募集资金的适用用途更为广泛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修订后的《适用意见》明确,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此外,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经证监会受理为限,已经披露重组预案尚未经证监会受理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锁价;已经证监会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锁价。


  二、证监会将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


  证监会同时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今天已经部署了第一批集中打击的案件。


  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1、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购对象的财务造假、舞弊行为;


  2、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


  3、与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及新三板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


  4、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5、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国有企业是国家设立的、集体所有的企业,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福利都会比较好,但是如果国企失去了活力的,这时负责人就要考虑改制了,如果国有企业要进行改制的,那么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结合上述相关方针政策,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克服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2、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4、改制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未通知债务人或经债权人同意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如国资委专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


  2、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3、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有竞买者,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如无竞买者,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4、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


  5、企业资产转让时应当充分考虑无形资产的价值。交易价格中要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关于付款方式的问题。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改制涉及国家、企业、职工、银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其中国企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具体涉及到改制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对改制企业职工的现有状况进行了解,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安置职工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就改制后企业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总额等情况制定出妥善的处理措施。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应由改制企业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改制企业应了解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规章制度。


  二、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改制安置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1、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2、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内容。综上,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等,再进行改制的同事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的相关工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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