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都知道,在公司成立后就拥有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但是由于公司从本源上没有行为能力,所以公司选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那最新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怎么走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有限公司。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要注意的事项
1、《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公司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最新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范本;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书的书写有了基本认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核心内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有哪些限制法定代表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任职的,任命为法定代表人需要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该法第58条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于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所以,我们认为,本规定虽然仅仅涉及董事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显然也包括本规定所禁止的事项。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对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㈠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的;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的;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一般认为除要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一般任职条件以外,还认为必须具备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主要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的职称和学术背景。现对主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特殊任职资格介绍如下。
校长。《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教育法》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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