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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问题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2021年5月15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问题

  核心内容:在企业并购中,要注意解决那些问题在企业并购中,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首先应当解决物权问题。弄清楚企业财产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性质、情况等,为企业并购提供第一手资料。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企业并购中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一、物权问题


  在企业并购中,物权问题是必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有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个人所有等多种形式。无论在相同的所有制形式企业之间进行并购,还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之间并购,都必须加以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明确,或者说存在争议。尤其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组建的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以个人投资但挂靠国有单位或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的不少。这些企业在不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时,会风平浪静,而一旦产权面临变动时,则会掀起巨大波澜。要明确产权,必须依据法律,查找历史资料,找准企业创办、演变的来龙去脉。这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在工商档案不健全的地方,尤为困难。但如不解决,则企业并购将无从下手。完成这一任务,律师可以同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进行接触,以法律顾问或专项问题调研者的身份介入,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为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其次,要对物权上的抵押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情况搞清楚。


  物权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规定。这些规定在处理企业并购中的有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好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并购能够有序进行的重要前提。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运营实践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以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利润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可以将所管理的企业资产进行抵押或租赁,而抵押或租赁后出现了何种风险,以什么手段和措施防范风险等等问题,都需要在企业并购时了解清楚,否则将会在企业并购完成后暴露出一大堆历史遗留问题,将严重影响并购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改革的目的相悖。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同样可以让律师提前介入,让他们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委托,对并购和被并购企业双方的上述物权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写出负责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并购活动的有关法律建议,以确保企业并购真正成为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手段。


  二、债的问题


  在企业的并购中,除了涉及物权问题外,还必然会涉及到债的问题。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同时是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只不过需要弄清楚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将被并购的企业有多少到期债务而不能履行,有多少债权尚未实现,其原因是什么还有多少债务将被免除,有多少债权将无法实现。弄清这些情况后,即可决定对将被并购的企业是否申请破产如符合破产条件,即可进入破产程序,只有在确认符合并购条件时,才能进入并购过程。在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之所以走向破产的边缘,除了产品与市场脱节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管理混乱,尤其表现在财务管理上,有的简直就是一本糊涂帐,有多少总资产、净资产、原值多少、重值多少,都无从说清。因此,遇到并购这样企业的情况,不下一番工夫,是不可能将企业的真实情况摸透的。为此,要组成由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和律师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反映企业真实面貌的报告,然后才能进入并购的具体程序。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中要分清楚企业兼并与企业合并的区别,其中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一、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区分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中企业结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购形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属于企业兼并,不同于企业合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消灭。


  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


  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地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一35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明确了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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