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律师
1861540011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书税收
文章列表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2021年5月11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付玉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进行正确的分析是必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详细分析:

1、当事人申辩笔录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陈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这样可以避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援引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完整、具体

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败诉的因素。

3、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税务稽查底稿作为主要证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后,方为有效证据。

4、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5、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6、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7、表述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相悖。

8、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9、该移送的不移送

《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稽查人员对已达到追究刑事的案件,往往顾虑重重,不去移送,最后一罚了之。

10、处罚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新《税收征管法》“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税务文书送达存在哪些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房屋产权继承怎么过户?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怎么开票?
  • 2.代理记账委托人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包括哪些 房子改名字改怎么做
  • 3.最新股东会决议范本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4.惠来县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
  • 5.家庭房产保证书要怎么写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