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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2021年5月1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付玉伟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强拍〔〕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

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3.“经税务局”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4.在“决定:”后面的横线处,根据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款内容中选择填写。

对《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所查封的你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元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对你单位提供用于纳税担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在实施拍卖或者变卖时,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6.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税务机关对有产权证书的动产或不动产拍卖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协助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8.“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10.文书字轨设为“强拍”,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拍”。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以上是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有规定的式样,按照要求按实填写即可。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税务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业务,于2001年5月1日开业,至2001年9月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1年9月20日,当地国税稽查分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王某的问题,要求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所偷税款。

次日,稽查分局两名税务人员以县国税局的名义专程向王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税务机关将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附带告知了其他相关事项。但是,由于王某及其成年家属均不在场,在场的其他成年人又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税务人员随即将告知书交给王某上小学的儿子。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判决:

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

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5种:

1.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2.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

3.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交给当事人。

4.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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