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创作时可否自由使用他人肖像?
艺术创作者在进行作品创作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到他人的肖像,则必须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特别是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在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肖像用于营利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可能会侵犯该个人的肖像权。但同时,《民法典》也为合理使用设定了例外情况,比如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等非商业性质的目的而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则不视为侵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非营利组织能否自由使用人像照?
非营利组织在使用人像照片时,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为其性质为非营利性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人像照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个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公开传播、展示等行为。即便是非营利目的,如果涉及到具体个人形象的使用,也应当事先获得该个人的明确同意。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出于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公共利益需要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则不在此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我国进行艺术创作时若涉及使用他人肖像,需谨慎行事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而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则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