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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0年7月30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核心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由于债权人未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导致最后公司人去楼空,债权难以实现的恶果。的在这篇文章中为您介绍了公司被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提起清算程序清算的一般流程,债权人在公司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利用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利益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这是公司行政强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体而言,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资源、特许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做出处罚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终结其经营活动,使其永久退出市场的行政性处罚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取消其法人资格,这种解散称为强制解散。


  二、债权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序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当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债权人在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申请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章等实行保全。法院接到债权人对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算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则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同时会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中产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摘要: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三、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资产盘点表;


  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行政强制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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