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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是否合法 销售假品牌怎么处置

2020年9月2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抢注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是否合法

一、抢注国外知名品牌商标是否合法

国内抢注外国商标在法律层面上是不犯法的,但是国外商标所有人会采取一系列行动拿回商标权,这个过程最好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圆满解决。

商标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国,因此在“国内”注册商标,只需要考虑国内现有商标情况下的可注册性即可,只要国内没有比他更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可获准注册

首先我们国家对于商标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总结:国外商标属于国外保护范畴,而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比如受到我们国家商标法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一些国际上知名的商标被我国境内企业抢注的案例,想必大家也是不陌生的,其实是同样的道理,在国外也有很多我国境内知名的商标被抢注的案例。虽然现在国际上也有部分国家联合签署了相关的条款,是注重于对商标权的保护,但是就我国境内而言,并不承认注册国外商标是抢注行为。

销售假品牌怎么处置

原告是美国一家生产、销售服饰的专业公司,该公司的“LEVI'S”牌牛仔服饰及休闲服饰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我国注册了LEVI'S商标。2004年7月起,被告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包括LEVI‘S等品牌的牛仔服装,在上海七浦路市场内的4个门店进行销售。2005年3月,被告被公安机关查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服装3.8余万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余万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公安机关还在被告的门店内查获库存的假冒品牌牛仔服装2.86余万条,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去年1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英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宣判后,钟*英未提出上诉。今年6月,原告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LEVI'S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服装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劣质牛仔服装,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在综合考虑LEVI'S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销售、库存的侵权商品数量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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