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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一般所需时间 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

2021年5月1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破产清算一般所需时间

  我们知道,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那么破产清算一般所需时间是多久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些破产清算的规定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清算一般所需时间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二、破产清算的步骤有哪些


  1、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下,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组成。


  3、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


  4、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相关清算事物清算组应当移交给人民法院。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报给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且报送给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破产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清算一般所需时间;等相关法律知识。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算是基于公司申请破产之后的清算,其清算周期较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

  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一种制度,可以让频临危困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这种制度叫做破产重整,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那么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是多长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样的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有哪些针对以上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


  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8、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三、公司重整与破产的异同有哪些


  1、公司重整与破产相同点


  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


  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


  2、重整与破产的不同点有哪些


  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 ;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


  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


  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


  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


  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期限规定;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破产重整程序相关法律有了一定了解。破产重整制度主要目的是挽救有希望的企业,债务人,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以及因破产而转为失业人口的数量,保持社会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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