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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年9月11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核心内容: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风险投资主体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两类。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规模大、运作稳健、资金安全;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机制灵活、效率较高。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


  公司制是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出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形式。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比较大,运作稳健且透明度比较高,运作风险小,资金安全。


  公司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代理成本高,运作效率低.公司制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方共同保证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营,因此运作时趋向于规避风险,寻找那些风险小且能产生正现金流的项目投资,这就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因为风险投资承认项目的风险,投资于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一般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在长时间里是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且潜在风险巨大。公司制激励机制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衔接不紧密,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种代理风险,使得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效率比较低。


  不利于培养投资家阶层。风险投资是专业投资行为,需要投资者具有金融、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目前我国极需这样的职业投资家,而公司制是一种机构决策机制,且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双重纳税义务。由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股东和公司要对公司的利润交纳双重的所得税,无疑对于鼓励更多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不利。


  2、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主体。在美国近些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政府支持的风险投资,还是有独立市场主体运作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都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一般由风险投资机构发起,作为普通合伙人,吸收其他出资者如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私人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同公司的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


  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公司制的上述缺陷具有以下优点:


  机制灵活、效率较高。有限合伙制不需要专门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这样制约机构,其运营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而普通合伙人都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组成,人数上无固定限制,但比起公司制来说要少得多,这样在决策上十分迅速,效率非常高。


  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家阶层。


  税收优惠。有限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只有出资人对合伙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这样避免了双重纳税义务。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6月2日施行,该《办法》是针对发行大额存单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大额存单的法律定义、发行大额存单银行的条件、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格、形式和方式等内容。整理了最新《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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