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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新设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

2020年9月1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合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公司法》对公司合并需要的手续有严格的规定。下面,为你介绍公司合并都需要履行什么手续以及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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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合并的手续


  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吸收、新设合并解散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新设合并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合并需要哪些手续以及合并后办理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的介绍,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上的律师。





新设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

  新设合并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企业新设合并指复数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各方均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新设合并的结果是新设企业成立,原合并各方持有新设企业的股权,合并各方的资产包括负债并入新设企业,合并各方的股东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接下来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新设合并公司的债务相关知识。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债务由存续企业承担,司法解释第31条作了规定,新设合并中合并的方的债务由新设企业承担,这是本条解释的规定。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与吸收合并相比,新设合并中的股东都是新股东,如果合并各方均是股份公司,通常通过各方协议相互折算股份价值,交换持股实现新设合并,比如康柏与惠普的合并。新设和别的法律限制比吸收合并多,一般不采用新设合并,而有选择性地确定存续公司,将新设合并按照吸收合并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吸收合并不同的是,新设合并没有规定与司法解释第32条相同的债务转移原则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避免以司法解释第32条免除新设合并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从合并的本质来说,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是相同,应当适用相同规则来处理相同事情,这可能是一些人不理解限制适用司法解释第32于新设合并的理由。事实上,司法解释第32条是对企业合并基本法律原则的例外,本身就不能扩大适用,作为例外规定,司法解释也需要司法实践来检验其社会效果的优劣。而且,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不宜按照法律适用的类推适用原则来适用司法解释。对于新设合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债务承担原则上的例外,即不能类推适用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上规定的例外。


  2、新设合并虽然在债务承担上不能有例外,但也不排除合并佛可能存在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在处理原则上应当和吸收合并一样,即合并各方重新协议确定合并事宜,或者是重新确定合并比率,或者是支付给未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无辜企业股东金额,即赔偿,无辜一方也可以向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方行使追偿权。由于合并方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合并无法完成或者是合并被撤销的情况也很常见,即使是合并中止或者被撤销,有过错一方也应当对无过错方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


  企业新设合并相关知识介绍:


  企业新设合并的经济形式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是指生产、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纵向合并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相互间有买卖关系的各个企业的合并;混合合并指经营领域相互独立无关联的企业的合并。企业合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增长来说,合并是一种比扩大生产更快的方式,可以增加厂商的规模,有利于管理者利益。


  合并何以使合并企业获得紧张的资源,如专利权,甚至是被合并厂商的现金、市场。避税也是企业合并的另一好处。税法和会计制度允许合并减少纳税,比如亏损厂商被高利厂商合并,其利润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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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设合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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