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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和相关规定?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20年9月16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和相关规定?

  公司的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保留其中一个公司的法人资格,那么,对于吸收合并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被吸收合并接下来由的带你了解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和相关规定的内容。




  一、吸收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


  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通过以上整理的资料,你知道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了吗在法律的规定中,对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该要留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更好的为你答疑解惑。





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核心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规模化和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也越来越复杂,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几起分立的案例,比较复杂也比较有意思,下面我们就试就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一、公司分立的类型


  分立是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基于实施管理激励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基于解决内部纠纷;还有基于反击敌意收购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出于避税目的的。分立可分为以下向种类型:


  按照分立后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由原来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有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二、分立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贷记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三、分立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立业务比较复杂,总局对各税种基本有明确规定,下面分别阐述:


  流转税


  公司分立业务交易的其实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而非实物,理论上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均有规定,在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财税1995号文中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分立行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却未有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法理上应该不用交纳。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却明确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国内的征税环境下,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地方规定,所以希望国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税企争议。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如果资产增值较大会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款较多。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公司分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股东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时,发生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可以不用确认被分立企业的增值所得,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分立无论在实际经营中和财税处理上都是一个复杂的事项,如果企业有分立的想法,需要统筹全面考虑使各方面经济效益最大化。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从理论上提出了分立的手段,作为回避或降低税负的一个手段,但在实际操作时,分立办理是很麻烦的一件事,如须事前征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如涉及有银行贷款,则须先还贷,再续贷,很麻烦。所以须谨慎使用。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和相关规定,公司分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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