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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的优势表现在哪些地方 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都有哪些

2020年9月21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的优势表现在哪些地方

1、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考察和监督企业,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2、银行具有信息分析研究的规模经济特点。一方面,银行收集同样的信息具有规模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分析大量信息本身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3、在长期“专业化”的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了一套专业的技能。

4、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相机的控制。债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能够清偿债务时,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还不起债,控制权就转移到银行手中。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面的不足负债有利于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但企业利用负债融资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

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在股东有限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由上述分析表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风险控制上各有优势,但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经营风险,从而对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负债融资有利于抑制企业因股权融资而引起的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但却有可能导致股东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因此,为建立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的负债融资额必须选择在使这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水平上。单纯倾向于某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不能达到金融风险控制的目的,只有两种方式的合理选择与组合,才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增加保证机制。

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款都有哪些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期限、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第三方和政府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

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他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一票否决权举例:

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则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时需要甲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并购和处置超过万元的主要资产;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超过万元或者累计超过的额外债务等。

反稀释条款

其本质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原先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这两种形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不考虑新发行股份的数量,而只关注发行价格,而后者将数量和价格一并予以考虑。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者在一开始进行投资时候就会与被投资方协商一致而形成的书面条款,其核心条款更是重中之重,必须明确双方的和相关的收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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