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律师
1861540011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知识
文章列表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2021年5月17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建筑企业备受关注的市场壁垒问题,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即《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自明年元旦起实施。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有什么要点,对建筑企业的福音体现在哪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企业:只需报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根据《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跨省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建筑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地方主管部门:严禁九种行为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9种行为:

  1、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2、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4、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6、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7、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8、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手续;

  9、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page]

  监管:重点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

  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知识拓展: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核心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可以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具体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呢股东代表诉讼必须由公司股东提起,但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进行了限制。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法律虽然赋予了股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权利,但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仍然是公司,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也需要公司的配合,因此公司经常需要参加诉讼。把公司在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合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权利已经由原告股东代为行使,因此公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公司又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该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章程法定的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 怎样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2.拟定公司出资协议潜在的法律风险 转让公司债权需满足的条件
  • 3.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黑名单”企业怎样才能移出黑名单
  • 4.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多少钱 注册资本印花税税率规定
  • 5.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