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拟定公司出资协议潜在什么法律风险拟定公司出资协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缺少书面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对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以及出资协议约定不完备的风险,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缺少书面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外,是否签订出资协议完全由出资人之间自由决定。
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的出资协议。这样会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纠纷。而且由于未签订出资协议,无法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划分,对股东之间而言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份文件,是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出资问题。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司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出资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赔偿以及大小变得很重要。
所以,如果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一方面在出资人之间的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出资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保密条款对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尤其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这些都是公司的核心资料,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在出资协议中作保密约定,并且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
这样既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又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出资协议的重点,但是仅仅约定上述问题还不算约定完备。约定完备的出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签订公司出资协议可以避免给出资人之间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在制定出资协议是应当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制作完善的出资协议,防范法律风险。
涉公司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司债权转让。那么转让公司的债权需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转让双方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转让的债权是可让的。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拟定公司出资协议潜在的法律风险,转让公司债权需满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