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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纠纷到哪起诉

2020年8月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们都知道注册公司都是需要股东,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公司股东一职,那么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网友提问:


  哪些人不能做为个人股东


  律师解答: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有下列行为的,不能作为个人股东: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纠纷到哪起诉

  股权转让纠纷到哪起诉股权转让纠纷想通过起诉解决的,需要明确管辖法院,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约定管辖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书,而合同书内会约定好争议的解决条款,其中就包括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在这里要注意,合同内约定管辖法院明确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而类似于合同争议条款中的;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


  约定不明走法定管辖


  法律上对法定管辖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将公司列为被告的管辖


  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相关知识链接:


  在合同内约定管辖的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中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所谓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等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有哪些,股权转让纠纷到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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