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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介绍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2020年9月1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介绍

  核心内容:国有产权转让应先对产权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公司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如下:

  一、内部决策、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申报批准、审核批复

  转让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进场公开交易,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申请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建筑企业备受关注的市场壁垒问题,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即《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自明年元旦起实施。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有什么要点,对建筑企业的福音体现在哪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企业:只需报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根据《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跨省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建筑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地方主管部门:严禁九种行为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9种行为:

  1、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2、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4、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6、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7、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8、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手续;

  9、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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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重点由事前转为事中事后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

  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知识拓展: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解读

  


来源: 济南股权律师  Tags: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介绍,建筑企业统一开放新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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