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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

2020年9月16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

  核心内容: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等不能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到底有没有效弟弟小周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答应以本人身份或本人名下企业身份贷款,帮哥哥大周偿还所欠债务。事后却未能按时还款,并辩称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偿还。其出具承诺书到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呢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1月,原告陈某与大周就双方债务,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大周所欠的526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同年3月,小周又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自愿以本人身份或本人企业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身份贷款,代为偿还哥哥大周所欠陈某债务,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眼看最后还款日期到了,自己却没收到钱,于是陈某起诉至泰州高港法院。庭审中,小周辩称,自己当初出具的承诺书系职务行为,应由自己名下的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泰州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虽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承诺书加入他人债务的行为,并非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也与公司经营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小周应对哥哥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承诺书上承诺人处盖章,该承诺书对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应对周甲的债务承担偿还。大周作为借款人对其所欠陈某债务承担偿还。

  

  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行为承担民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弟弟小周在哥哥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向债权人陈某出具承诺书,同意代为偿还债务,其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小周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对小周有关其系以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承诺,应由该公司承担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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