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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2020年9月19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这个行业竞争激烈的世界里,每天都有公司成立,每天都有公司倒闭,优胜劣汰这是世界的生存法则。有一些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是迎着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有的公司即使是早早的成立了但是没有好的发展方向一样倒闭。因此,想必大家想了解,关于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公司的成立,无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还是核准主义,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实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实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要件:公司类别、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

  2.设立人要件:

  设立人出资要件。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里,设立人的出资要件,法律无明确严格的规定。而我国是实行资本确定原则的国家,对设立人出资要件,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注意:

  第一,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第二,出资手段方面,法律允许用货币以外,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同时又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三,设立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设立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同时,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第四,禁止;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若有,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第20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

  设立行为要件。

  二、程序要件。

  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请设立登记和有关注册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等程序。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的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

  1.申请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82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全部股东出资缴纳之后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之后的30日之内,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设立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2.登记机关审查,发照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登记申请及其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收取公司设立登记费用。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定条件的,进行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成立。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的内容,公司的成立,无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还是核准主义,都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核心内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可以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具体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呢股东代表诉讼必须由公司股东提起,但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我国公司法进行了限制。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

  法律虽然赋予了股东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权利,但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仍然是公司,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也需要公司的配合,因此公司经常需要参加诉讼。把公司在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较为合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权利已经由原告股东代为行使,因此公司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公司又对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该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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