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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怎么走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怎么确定

2020年9月23日  济南股权律师   http://www.jngqls.com/

  付玉伟律师,济南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怎么走

  企业名称电子核准的程序怎么走工商总局于10月15日公布《通知》要求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核准,企业名称电子化核准的程序是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进行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的流程,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怎么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怎么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企业的人格和投资人的人格混同。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关键区别是其承担方式为一种补充式的无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出现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大量出现,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其所涉及的与诉讼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和债务承担的表述就成为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从事商业行为的自然人,企业的人格和投资人的人格混同。与其他商事主体的关键区别是其承担方式为一种补充式的无限。该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

  我国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项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私营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个人独资企业当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还未对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在实践中原告地位好确定,即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原告。而其作为被告时便值得研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债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个人债务,与私营企业无关。另一类是个人为经营私营独资企业而负的债务。对于第一类的纯粹的个人债务,应以投资人个人为被告。对于第二类,如果对方当事人起诉了私营独资企业,则以该企业为被告。但是如果此时对方当事人仅起诉了投资人,我们应当怎样处理。根据上述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分析,投资人所负为一种补充性无限。企业财产承担和投资人其他财产承担是有先后顺序的,私营独资企业必须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时,法院不能象行政诉讼那样依职权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只能依职权追加个人独资企业为共同被告,而不能按当事人的起诉仅列投资人为当事人。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表述

  我们不应仅以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作如下简单表述。如:投资人;XXX;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因为按该法第18条、31条的规定,投资人所负的债务是一种补充性的无限。因此,应分两种情况表述:

  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XX个人独资企业对XX债务负偿还。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XX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以家庭财产投资的:XX个人独资企业对XX债务负偿还。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之所以作以上两种表述原因有三点:

  1、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2、当事人不清楚该规定,又未请律师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判决生效后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偿债时,便于直接执行投资人的个人其他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而不用在执行程序中再作追加执行其个人或家庭财产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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